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发布日期:2013-06-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3年6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调解、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劳动人 ……
继续阅读(剩余:94.4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22842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