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患方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