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12-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62号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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