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发布日期:2019-10-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21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19年10月18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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