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令第3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令第37号)
发布日期:2017-11-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7年11月1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一)将第八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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