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0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文物保发〔201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进一步促进文物合理利用,推动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明确开放使用的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提高开放的主动性、公益性,我局组织编制《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并经2017年10月26日第17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试行期2年。

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我局。

文物局

2017年10月26日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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