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3号
现公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18年2月12日
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工作,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指引,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运营机构报送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