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7-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11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17年7月6日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动态风险监控”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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