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
2017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