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09-0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16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16年9月9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修改为:“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本决定 ……
继续阅读(剩余:84.82%)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356552023061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