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09-0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17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16年9月9日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第四条修改为:“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应当就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下列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一)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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