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3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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