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3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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