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发布日期:2016-03-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15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3月17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管制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空中交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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