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发布日期:2016-03-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11号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3月17日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A章总则

第65.1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 ……
继续阅读(剩余:93.9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0321420230611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