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12-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军

2015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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