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粤人社规〔202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一)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二)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

二、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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