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4-12-0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4年第6号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9月30日商务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2014年12月4日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执法工作,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条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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