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资委评估﹝2018﹞353号
各监管企业、各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提高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质量。根据《资产评估法》(2016年主席令第46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等文件及有关准则,我委对《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第二部分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第二部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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