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资委关于重新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监管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国资委关于重新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监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深国资委〔2006〕394号

各直管企业:

市国资委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余项监管制度,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新《公司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好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项制度作出修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暂不修订,继续执行),并以2006年修订稿的方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应的制度废止)。

附件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附件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

  ……
继续阅读(剩余:99.22%)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334620230706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