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日期:2023-05-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留言详情

标题: 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二)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请问如果A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其将持有的B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非控股)股权转让给A(担任有限合伙人,持股95)与自然人C(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5)设立的D有限合伙企业,D有限合伙实际为国资控制的平台,请问该次转让是否可以适用31条的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规定呢?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3-05-25 14:22:28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 ……
继续阅读(剩余:6.09%)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033422023071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