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的适用问题的咨询
关于“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的适用问题的咨询
发布日期:2022-10-1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留言详情

标题: 关于“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的适用问题的咨询

内容:

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中的条款“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什么行业算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2-10-19 15:46:09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2015年三部委共同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其中对国有企业如何分类作出明确说明: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
继续阅读(剩余:18.4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051022023071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