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发布日期:2022-10-0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留言详情

标题: 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内容:

您好!关于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问题想咨询一下:1.若A公司(央企三级子公司)与B公司(地方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开发项目,AB两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期满后,A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通过法定程序以实缴注册资本金为对价转让给B公司。请问协议如此约定,若A公司要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是否也必须按照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若A公司(央企三级子公司)与B公司(地方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开发项目,合作期满后,A公司可否直接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C公司,而无需进场交易?还是即使减资退出也必须进场交易 ……
继续阅读(剩余:36.9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131502023071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