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发布日期:2022-02-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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