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工商办字〔201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

2017年6月27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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