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1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