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属国资监管企业债务和担保行为管理的意见
乌鲁木齐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属国资监管企业债务和担保行为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11-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各监管企业:

为坚决贯彻好新发展理念,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强化监管企业债务管理,严格控制企业融资和担保规模,防止企业超负荷过度负债,促进企业稳健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我市相关规定及要求,现就企业融资担保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债务风险管理。

(一)各监管企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不得为除政府购买服务和公共产品等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以外的建设项目提供债务性融资和担保。对于已发生的存量债务,企业应该根据债务期限、债务结构,制定还贷计划,合理筹集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履行偿债责任。

(二)各监管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的规定,不得以“名股实债 ……
继续阅读(剩余:87.6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1560520230818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