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09-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3年9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 ……
继续阅读(剩余:91.4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013112023090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