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2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3月11日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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