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