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17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场所,包括各种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租赁市场、中外民间贸易市场、早晚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