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能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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