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9-01-2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3号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一九九八〕一百九十二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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