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发布日期:1996-01-1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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