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等三部门:管理层不许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国资委等三部门:管理层不许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发布日期:2005-10-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昨天,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股权分制,昨天3部门发布的《通知》强调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辅业改制单位净资产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后的剩余部分向参与改制的管理层转让的,管理层不得参与资产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

《通知》中还归规定管理层不得以各种名义低价出售、无偿转让量化国有资产;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并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改制企业及主体国有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管理层要取得改制企业绝对控股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国有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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