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21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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