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2014年8月2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本决定自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