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2014年8月2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本决定自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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