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物保函〔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请你局(厅)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