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12-2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18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3年12月24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出具特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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