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6-2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28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13年6月26日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第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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