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28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13年6月26日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第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