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3-01-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1号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3年1月21日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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