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监管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债券。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监会批准并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相关监管指标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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