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监管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债券。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监会批准并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相关监管指标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