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20415 实施日期:20020415颁 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新党办〔2001〕13号)和自治区就业领导小组新就字〔2001〕5号文件精神,现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滞留中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期满,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因此,滞留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另计发经济补偿金。但对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连续计算投保年限。二、滞留中心的条件。凡进中心前与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