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资字〔2012〕92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完善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物资产转让的要求
(一)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各级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将所属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物资产转让),由转让方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实物资产确需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有偿调配的,应当在控股企业间进行。
(二)本通知所称实物资产包括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其他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器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