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民商事法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企业)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企业作为债务人以自有资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对等原则;
(二)依法担保和规范运作原则;
(三)风险可控和审慎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