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由省委或者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