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治理对象?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主体并非所有监察对象,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情形限定的主体不尽相同。
治理对象为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重点为上述单位的县管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及党的十八大以来退休的领导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一般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哪些违规从事营利行为属于治理重点?
1.违规以个人、亲属或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形式,或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