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的修改范围甚广,本文从以董事职权为核心的公司治理角度展开分析。限于篇幅,本文仅对若干值得强调或辨析的新增条款予以探讨。
董事会权力扩大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是股东会的传统权力之一,但新公司法专门规定这项权力不再强制由股东会行使,而是可以通过章程下放给董事会。与此同时,新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字样,亦不乏意味。
原公司法下,我国施行的是股东对董事的“无因解任主义”,即股东会可以以多数决不问理由、不解释地解任、罢免董事。新公司法则变成“有条件的无因解任主义”。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