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后的洗钱行为性质探析
共同受贿后的洗钱行为性质探析
入库时间:2024-05-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了较大修改,意在打击为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的各种洗钱行为,同时也正式将自洗钱入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

贪污贿赂犯罪系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之一,近年来,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中认定洗钱罪的案例明显增多。笔者结合查办的案例,对洗钱罪的适用要件进行探讨,以求在案件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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