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对领导干部为其亲友谋私利、搞特权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如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意在打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友不当牟利的“损企肥私”行为。该罪名中,“亲友”的范围既包括行为人的配偶、血亲、姻亲,也包括与行为人具有相对固定联系,并存在一定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区分行为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还是贪污罪,既要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也要从客观上分析是否存在真实的市场行为、牟取利益的去向等,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作出判断。
「基本案情」
甲,某国有银行A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乙,甲的校友,B市C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二人毕业后一直保持日常联络,经常聚会,互赠礼物,关系密切。2019年1月,A省B市分行计划采 ……